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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律8CFR 204.5(h)(3)段要求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的呈请必须附有证明该外国人在国家范围或国际上享有持续性声誉, 及在取得的成就其专业领域得到认可的证据。在裁决申请人是否享有“持续的”(Sustained)国家范围或国际上声誉时,移民局认为“持续性”(Sustained)的意思是:持久的 (lasting),不间断的(uninterrupted),经久的(continued),不断的 (constant) 和一贯的(persistent),并且这种声誉必须被维系(Maintained )。
移民局要求其审核者, 如果遇到申请人几年前因一项特别的成就受到认可的情况,要进一步判断:是否该受益人从最初获得这种认可开始, 一直到提交申请前, 在专业领域内仍然保持着类似水平的赞誉。移民局以往从申请案中常常看到: 一个外国人过去已经取得了杰出能力,但之后未能维系类似水平的赞誉 ,移民局不认为这种情况可以满足法规对“持续性” 的要求。
移民局也认为“持续” 一词并不意味着对申请人年龄的限制。申请人在他或她的职业生涯中可能很年轻,但仍然能够表现出持续性的声誉。移民局对于什么是构成 “持续性的” ,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这也说明,EB-1A移民类别,并没有对年龄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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