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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是针对在科技、艺术、教育、体育和商业五大领域内具备非凡专业才能的外国人。如果外国申请人通过自己提交的申请材料,帮助移民局审理官员得出以下几个结论,你的审批就很容易通过:
1、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以上的声誉;
2、申请人成就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3. 申请人已经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尖层面;
4、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
5. 申请人来美后预期会实质性利益美国;
如果通过你的申请材料,得出前三条结论就说明申请人具备了非凡专业能力,但这还不够,移民官最后还要看,是否通过提供的申请材料,可以得出后两条结论: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会给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美国国会设立EB-1A移民类别的出发点就是吸引具备非凡专业才能的外国杰出人才来美国发挥所长,为美国带来利益。
EB-1A移民类别对于申请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非凡专业能力,即拥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或知识。美国移民局针对EB-1A给出的“十类条件”很重要,但只是最基础的层面。一方面移民局声明:如果不符合申请人的职业或实际情况,可以提交 “类似证据”;另一方面移民局也强调,仅仅是达到十类参考条件中的三类或提供类似证据,也并不意味着就满足EB-1A非凡专业能力移民类别的要求,任何提交的证据都应清晰展现、能够证明申请人已经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受到领域内的认可,成为一小部分比例的顶尖人士。
重要的是这几个结论而不是常说的十个条件,这是许多申请人,包括相当一部分移民律师和移民顾问都没有看清楚的。整个厚厚的一摞申请材料,只是从“术”的层面罗列满足的“规定条件”的证据,不能从“道”的战略层面组织材料,引导和说服审批者,是许多申请案失败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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