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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美国移民局审理杰出人才移民申请的法律依据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21
信息摘要:
从法律条款的角度去理解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申请要求,是最直接、最客观的方式。如何在此基础上,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将现有的材料以最精准的方式…

回首整个过去的2019年,越来越多的人反映,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审批趋于更加严格。这可能同EB-5排期的停摆,EB1A申请人的数量骤然上升有一定关系;同申请人本身的条件相关;也和代理律师的水准和递案材料质量有关……但关键还是要深入了解,移民局到底是如何审批一个EB-1A的申请案呢


为此,美加杰以一系列文章,从不同角度深入、客观地分析美国移民局官员如何审理一个EB-1A申请案。


美国是一个庞大法治国家,一切都是依法行事,移民也不例外。小编今天首先要从相关法律入手,谈谈杰出人才移民的相关要求。


移民法,属于联邦法律。移民局审核官员(简称ISO或IO)在审理每一个杰出人才申请案时,都是依据现行统一的联邦法律和移民局内部指导规章来审理的。这主要包括:


  • 移民和国籍法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简称INA),

  • 《联邦法律汇编》 (Code of Federal Register,简称CFR),

  • 《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 (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简称AFM ),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  (Policy Manual),

  • 同时也要依据移民局随时通过的政策备忘录 (Policy Memorandum)。


同时,移民局为了提高审批效率,规范操作程序,统一制定了I-140全国标准操作程序(I-140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简称SOP),以确保无论管辖范围如何,申请人都能获得一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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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和国籍法(INA)

INA,又被称为麦卡伦 - 沃尔特法案( McCarran-Walter bill,PublicLaw No. 82-414),创建于1952年。多年来,该法案已经多次修订,仍然是移民法的基本组织。


INA分为标题(Titles),章(Chapters)和节(Sections)。虽然它是一部独立的法,但该法也包含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简称U.S.C.)中。U.S.C.是美国所有法律的集合。它按一般字母顺序排列出五十多个主题标题。其中第八标题涉及 到 “外国人和国籍” (Aliens and Nationality)。美国移民局(USCIS)目前隶属于司法部。INA的执法权属于司法部长,在司法部长的授权下,USCIS实际成了INA的核心执法机构。换句话说, 司法部长授权移民局长实施执行INA 。INA是国法,是指导司法部、USCIS乃至每一个IO进行移民审查的最高纲领。


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条款及美国法典8U.S.C. § 1153(b)(1)(A)条款是这样描述杰出人才移民类别申请的:


(A) 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如果一个外国人可在此分段描述: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上具备已经通过广泛文件证明出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赞誉以及取得的成就已经获得领域内认可的杰出能力。

  (ii) 该外国人寻求来美在具备杰出能力的范围内继续工作,和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预期将实质性利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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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律汇编(CFR)

联邦法律汇编源于1935年国会制定的《联邦公报法》(FederalRegister Act,FRA),当年成立的联邦公报局(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除联邦假日外,每日出刊政府公告。1937年开始,联邦公报局每年开始将已经法典化的规则分类整理出版一份年刊做更新,即《联邦法律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ister, 缩写:CFR)。《联邦法律汇编》每一项法规都带有编号,所以当你看到带CFR编号的规则,它就已经成为美国国家法律。


例如联邦法律汇编8C.F.R. § 204.5(h)条款是这样描述的:


(g) 初始证据—

  (1) 总则。本部分规定了各种以职业为基础移民类别对初始支持文件的具体要求。一般而言,这类文件的普通清晰复印件(劳工部颁发的劳工证明除外)对于初始提交和批准将是可接受的。然而,在总监的自由裁量权下,在个案中也可能需要原始文件。有关证明符合资格的经验或培训方面的证据要以现任或前任雇主或培训人的信件形式提供,并应包括写信人的姓名、地址和职务名称,以及对该外国人履行的职责或受到的培训的具体描述。如果此类证据不可得,有关该外国人的经验或培训的其他证明文件也将被考虑。


8C.F.R. § 204.5(h)条款是这样描述的:


(h)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

  (1) 一个外国人,或任何可以代表该外国人的人,可以在移民和国籍法案203(b)(1)(A) 类别下,作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上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提交I-140 签证呈请。


  (2) 定义。在本章中用到的:

杰出能力意味着专门知识或技能达到的水平可以显示出个人是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所致力领域十分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3) 初始证据。具备杰出能力外国人的呈请必须伴以该外国人已经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声誉和他 / 她的成就已经被所处专长领域认可的证据。这样的证据需包括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就是一项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或下列中的至少三项:

    (i) 在本人努力的领域,因杰出而获得次一级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认可的名次或奖项的证据文件;

(注:“次一级” 是指同上述条款(3)中“一项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相比。)

    (ii) 本人寻求分类领域内,需取得杰出成就和经学科或领域内受认可的国家或 国际专家评审方能加入的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文件。

    (iii) 在专业、主要行业或其它主要媒体上关于该外国人的出版材料,与所寻 求分类领域内该外国人的工作相关。这样的证据应该包括材料的题目、日期、作者和 任何必要的翻译;

    (iv) 单独或在小组中,作为对所寻求分类相同或相关领域内其他人工作评审者的参与证据;

    (v)外国人在领域内意义重大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

    (vi)在专业、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该外国人领域内学术文章作者身份的证据;

    (vii) 该外国人领域内作品在艺术性展览或展示上展出的证据;

    (viii)对具备卓越声誉组织或公司,该外国人已经履行了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

    (ix) 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该外国人已经掌握了一份高工资或其它显著高服务酬劳的证据;或

    (x) 票房收入或纪录,磁带,唱片,或影片销售显示出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成功的证据。


  (4) 如果以上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该呈请人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出受益人的资格。


市场上各种渠道有很多不同版本对上述十项证据要求的中文翻译,有许多不严谨,更有一些甚至偏离原意。事实上,法规中每一个字都不是平白无故的摆设,对法规细微要求的透彻理解是申请人或代理人携手成功的第一步。以上的翻译是我们基于多年对移民政策法规和审批的深入研究,并严格按法规原文逐字核对后对外公布的严谨表述。此外, 对于以上证据,移民局认为重要的是证据的质量和水准,不仅仅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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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AFM)

美国移民局审理各类申请案的审核官员人手一份内部《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 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简称AFM ) 。这是一本完整的细致描述各类申请案如何审裁的政策和程序的工作手册。USCIS定期更新AFM,以纳入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备忘录或任何其他相关出版物制定的新政策和程序。USCIS官员必须遵守AFM中规定的政策履行职责。


在AFM中,移民局官方对指导IO审理EB-1A申请案有一些提示,例如:


●为支持呈请而提供的证据不需要特别使用“杰出”(extraordinary)一词。相反,这些材料应当是显而易见地展示出申请人对该领域的贡献是符合资格的。


●尽管法规中一些条款偶尔使用复数,例如获奖、展览,但完全有可能在该项中提供单个证据就足够了。另一方面,提交大量证据文件也可能并没有包含足以证明出申请人资格的有说服性的证据。为支持呈请而提供的证据必须证明出申请人“是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所在领域极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申请人在某一特定证据领域可能比某些其他证据领域更强;然而,总体印象应该是他或她是杰出的。要记住,你不能预判你认为该申请人应该能够提交的证据类型,而没有见到这一类证据就拒绝该申请。例如,你可能认为如果他是杰出的,那么应该有关于他工作的报道文章。但是,如果符合三项条件的证据已被提交证明出他事实上是杰出的,你就不能因为没有媒体报道文章而拒绝申请。对呈请的批准或拒绝必须基于提交证据的类型和质量,而不是基于你认为应该有的证据。


●如果你需要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你应该提供一些在已提交的证据中存在的缺陷的解释,如果可能的话,提供一些呈请人可以用来证实呈请中陈述的有说服力证据的例子。如果呈请人提交了他认为可以证明出杰出能力的证据,而你仅仅是重申证据要求或仅是说提交的证据不充分,这将不会给呈请人克服缺陷提供任何明确指导。


杰出人才的移民申请,第一个是法规字面层面的审批,主要看客观证据是否扎实、过硬;另一方面,是审核者在其“自由裁量权”下的主观裁定。但这种主观裁定,也不可以天马行空,移民局还是有一些“条条框框”,确保审核标准的一致性。当然,在具体审理中,也确实存在不同IO裁量尺度有宽有严的问题,只要是人审理,这就永远无法避免。而作为代理律师能够做的,就是尽最大限度,把案子做严谨、扎实、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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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

USCIS负责对美国的移民政策进行了全面审查,以提高质量,透明度和效率。通过广泛和持续的审查,USCIS创建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 (Policy Manual),这是美国移民局集中的在线移民政策存储知识库,终将取代《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USCIS移民政策备忘录站点和其他政策知识库。USCIS政策手册致力提供政策的透明性,包括易于理解地概述政策,同时还提高对政策认知的一致性,质量和效率。USCIS政策手册包含USCIS的官方政策,所有USCIS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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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备忘录

美国移民局随时还会通过带编号的政策备忘录发布对《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和《政策手册》的修改和完善。各种政策和程序备忘录为USCIS审裁官员处理申请和呈请移民利益提供指导,同时保护国家安全。在使用政策备忘录文件时,要注意版本更新标记印章,看是否属于最新,是否已经纳入《政策手册》或已被替代。政策备忘录通常用于培训和指导USCIS人员履行与申请和呈请裁决相关的职责,这也是作为从业人员每天要注意的。


从法律条款的角度去理解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申请要求,是最直接、最客观的方式。如何在此基础上,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将现有的材料以最精准的方式呈现,需要申请人和代理律师团队的共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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