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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类别对于申请人第一个要求是具备非凡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在相关在移民法中,对这种非凡能力的解释是所拥有的专业技能或知识到达的水平可以显示出是一小部分比例,即领域内很顶层位置的人士。
为了证明具备这种非凡能力,美国移民局给出几个条件:
1.获得国际认可的一次性主要国际大奖;或
2.十项条件中至少三项;或
3.提供类似证据。
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给出的“十项条件”很重要,但只是最基础的层面。一方面美国移民局声明:如果不符合申请人的职业或实际情况,可以提交“类似证据”;一方面美国移民局也强调,仅仅是达到十项条件中的三类或提供类似证据,也并不意味着就满足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类别的要求,但任何提交的证据都应清晰展现、能够证明出申请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移民类别所要求的非凡能力。
♐重要的是以下三个结论而不是常说的十个条件
EB-1A移民类别申请和审批的基本逻辑是通过主张和证明满足相关法规列举的:
提供符合符合要求的初始证据,包括1.“一次性国际大奖”或2.“十类条件中至少三类”或3.“类似证据”
1.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声誉;2.是领域内一小部分已经上升到的顶尖位置的人士之一;3.取得的成就可以通过广泛材料证明出获得业内认可;
再证明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预期会给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从美国移民局审批角度来讲,移民局官员是根据“两步审核法”审理提交的每个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案:
第一步首先找出是否申请人提交了获得一次性成就(有一个国际认可的大奖)的证据,或至少满足十类参考条件中三类的证据,或提交了强有力的“类似证据”;
第二步,移民局官员将所有提交的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评估做出“最终价值判定”。
移民官根据优势证据法则,决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1.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申请人的成就获得业内广泛认可,且可通过广泛证据材料证明;
2.申请人属于一小部分比例,即其专业领域内顶尖层面的人士;
3.证明出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和实质性利益美国。
这里请注意:即使通过A和B两个步骤证明了你是具备非凡专业才能的杰出人才还是不够,你还要给出证据展示出C(如果拿到绿卡来美国,你要继续从事你现在的专业工作)和D(预期会实质性给美国带来利益)。
就是说:相关移民法规所列举的十类条件只是基础和客观证据,即使你满足了其中的三类,如果得不出在第二步“最终价值判断”阶段的B结论,以及证明出C和D,你的申请案也不会获批。
而以上所有的举证法律责任都在申请人一方,当一个外国申请人申请移民利益时,就要承担相应证明符合条件的责任。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出符合获得所寻求移民利益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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