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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基本的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移民申请表格(包括I-140职业移民申请表、G-28律师代理表格,或加上用于加急处理的I-907申请表);
申请信;
充足的支持性证据。
对于绝大部分的申请委托人而言,需要配合准备的其实就是第三项——重组的支持性证据——中的一部分内容。
在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证据有相对细节的阐述,但这些证据不一定全部适用于每一位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经历,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人请根据个人情况,尽量齐全地提供这些证据。考虑到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审案第二步是移民官的主观裁量权,以判断申请人是否达到了行业的顶层高度。因此如果有一些未列于条目中,但也能充分证明申请人的特殊成就和行业地位的的证据,也可以提供。
一、如果申请人获得过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请提供:
获得的奖牌、奖杯、奖状、奖金等能证明申请人获奖事实的证据,例如: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奖牌、奖杯的照片,颁奖机构公开宣布获奖者的证据,例如报刊或网页上的专版;
颁奖的标准细则和其他能证明“奖项基于领域内的卓越成就颁发”的证据;
能证明奖项重要性和奖项的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的证据,例如国家级或国际级媒体的报道;
对颁奖机构和颁奖嘉宾的名望的介绍;
参赛或参选资格的具体规定,是否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
国家或国际主流媒体对所获奖项的报道;
对其他前获奖人的介绍;
奖项每年颁发的数量。
二、如果申请人被其领域内的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审查并批准加入了只接收特殊贡献人士的专业协会,请提供:
会员证书、聘书、邀请函/信、协会的证明信等;
组织、协会等机构的章程;
组织、协会等机构的入会条件;
组织、协会等机构简介及其声誉资料;
知名会员名单列举,及其声誉简介;
审查人员资质介绍(最好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如果申请人就其工作被专业性媒体或主流媒体报道过,请提供:
报道的文章
标题、日期、记者信息;
媒体的发行量、阅读量、发行范围或其他能证明媒体报道被大规模流通的类似证据;
媒体报道的目标读者或观众是哪些人;
四、如果申请人以个人或评审团成员身份,做过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委,请提供:
申请人评审工作的文字或影音记录或其他能证明他(她)的确以评委或裁判身份完成了评判工作的证据;
来自主办方的邀请信和感谢信,具体描述选择申请人作为评审是基于他(她)的“特殊才能”和“国家性或世界性声誉”;
媒体对评委工作的报道;
其他评委的介绍材料和其他能说明被邀请的评委是业内精英的证据;
主办方和比赛的介绍材料,突出说明比赛的国内或国际影响力,以及评委是否必须是业内特殊人士。
五、如果申请人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务有关的贡献在其领域内影响重大,请提供:
能客观证明申请人在一个领域已经做出某一原创的证据,例如已被广泛应用的专利、重大科技成果、营销理论、管理模式等;
能证明在一个领域内人们将申请人的贡献看待得很重要的证据;
讨论申请人的原创重大贡献的专家证词或信件;
能证明申请人的原创引起了广泛的公开评论、被广泛引用、或应用推广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专利使用授权;
产品应用成效说明;
论文引用量等。
六、如果申请人在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发表过学术文章,请提供:
标题页,
指出申请人是作者,及是第几作者的页面,
指出发表文章的期刊名称的页面;
能证明申请人的学术文章的目标读者是特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的文件,例如第三方对该学术期刊的评论;
能证明发表申请人文章的学术期刊或媒体是国家性或国际性的专业、行业性、或其他主流媒体的文件,例如:
发行量、阅读量或其他能证明大规模流通的证据,
期刊的排名(可以在com等网站查询)及影响因子等。
七、如果(有形艺术)申请人的作品曾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被展出过,请提供:
能证明申请人是艺术品的作者或者主创的证据;
能证明展出作品的场所或媒介(包括虚拟的)是艺术性的展览或展示的证据,例如博物馆的介绍材料;
申请人创作的艺术品的宣传材料;
艺术展览或展示的宣传材料。
八、如果申请人曾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请提供:
能证明申请人的职位和具体职责的文件;
组织或机构的人员结构图或类似文件,显示申请人在其中所处的位置;
能证明申请人的贡献对所在的组织或机构整体的活动和成果极为重要的文件;
来自对申请人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很了解的现雇主或前雇主的信件,包含以下重要信息:
具体而有效地说明为什么申请人扮演的是领导或关键角色,
将申请人达成的特定任务或成就与同一领域内的同行进行比较;
能证明申请人所在组织或机构拥有卓著的声誉的证据,例如:
媒体报道,
组织或机构的获奖、排名。
九、如果与同行相比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已经获得了很高的薪水或其他高昂的的报酬,请提供:
申请人获得了高收入年份(过往三年)收入流水、税务表格和其他类似文件;
媒体对其他同行获得高收入的报道;
来可靠来源的,对申请人工作所在国相同职位人士的薪酬调查和比较报告。
十、如果有票房收据或记录、卡带、光碟、或视频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方面获得了商业成功,请提供:
电影、舞蹈、演唱会等演出的票房收据或其他票房记录;
唱片、DVD或其他音频或视频制品的销售票据或其他能证明发行量的记录。
十一、3-5封同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信。
推荐信并不是移民申请的必须证据,但有分量的行业专家的推荐信已经成为被应用在申请材料中常用证据。移民局更注重由与您本人并无工作或者私人关系的专家所写的推荐信。推荐人的信件和证词必须尽可能:
详尽的、有依据地解释为何申请人的对行业的作用重大的,请避免一般性、空洞地陈述申请人的已知例证,也不用大篇幅描绘申请人的品质。
申请人为什么在其领域内拥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经跃升为其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
申请人为什么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十二、申请人请务必提供能证明您在来美后会在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的证据,包括:
申请人已签订的雇佣合同显示申请人会在美国继续同一个的工作;
申请人自己书写的解释他(她)计划如何在美国继续同领域工作的陈述。
注意:根据移民局规定,所有非英文材料都需要提供完整的英文翻译,并由翻译人员提供其签字的保证书,保证翻译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翻译人员有能胜任翻译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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