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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中,证明“关键性”的证据并不看职务名称,而是看重实际表现和发挥的作用是否关键。比如其决策、建议、技术、贡献等,影响和奠定了公司的整个发展方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领导性角色相比,关键性角色无疑比较难证明。由于对于某些大型公司的部门高管,虽然个人业绩优秀,但放在整个公司中考量,对整个公司的“领导性和关键性”角色就难以凸显。
1)申请人不需要同时扮演领导角色和关键角色,只需满足其一即可。
2)申请人必须已经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而不是在未来将扮演这种角色。
3) 申请材料必须包括领导角色或关键角色的具体职责,仅仅给出职务名称并声称申请人是重要角色是远远不够的。
所以,在证明“领导或关键角色“这条标准时,申请人应当尽量提供角色相应的职位名称、具体职责介绍、组织或机构的人员结构图、申请人的职位职责与其他人的比较等证据,否则会大概率被移民局认为是没有具体证据支持的无效主张。
4)一个领导或关键角色必须在组织或机构的人员结构图中处于很高的位置,换句话说,申请人必须是位于机构顶端的少数几位领导或关键角色之一。
5)如果申请人是关键角色,则需要有证据具体说明TA在哪些方面有关键贡献。
6) 申请人应当对一个组织或机构的整体是领导或关键角色,而不是仅对某一个工作项目,或甚至只是某个项目的一部分而言。
7)美国移民法规要求申请人在一个组织或机构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而不是对组织或机构的客户扮演这种角色。
8) 一位申请人拥有高超的技术不等同于扮演了关键角色。
9) 申请人所获得的奖项不适用于直接证明这条标准,但是可以作为补强证据。
10) 作为教练教出杰出运动员不足以说明教练曾扮演了领导或关键角色。
此外,对申请人的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很熟悉的人出具的信件在证明这一点时是很有效的证据,只要这些信件能够提供具体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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