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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EB1A十个条件之【协会会员】


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法规中给出了10项标准,申请人至少要满足3项,可作为自己符合初始证据的要求。


今天要分析的标准是——某些重要协会组织的会员


协会这一条,不少申请人都觉得自己符合这个条件。很多申请人,不但是协会会员,还可能是多个协会的会员。但到底,这些协会是否符合EB1A申请的要求呢?


法规原文写道:

Evidence of the alien’s 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which requir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their members, a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in their disciplines or fields.

因杰出成就,且经学科或领域内受认可的国内或国际专家严格评审方能加入的,本人专业领域内学会、协会、团体或组织的会员。


如果协会组织有不同级别的会员,申请受益人的会员资格级别的证据必须显示出:为获取该级别会员,要经过国内或国际知名专家审核程序,确认在申请类别领域内获得杰出成就方能获得该级别的会员资格。


在I-140备忘录里给出了这样的例子:美国国家科学院的会员资格,需要由科学院的成员提名,会员资格最终的取得是基于申请人在原创性研究方面的杰出成就。


备忘录里同时也给出了三个否定的例子,也是比较常见的列子。

1、会员资格的取得是因为高学历或是因为在某一领域有多年的工作年资;

2、会员资格是基于缴纳会员费或会订阅协会的刊物而获得;

3、会员资格是基于工作需要而不得不去取得的,例如工会、律协或演员同业协会。


但律师协会或演员协会也不是完全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你在组织内处于资深位置或是高层领导,领导职务是因为杰出成就获得提名并经过选举程序获得,你就可以提交此类证据。


简而言之,考量申请人是否符合协会这一标准,基本就从以下两条考虑:

  • 因为杰出成就
  • 经过严格审核


并且,必须是申请人个人加入的协会,而不是以公司或机构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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