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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法规中给出了10项标准,申请人至少要满足3项,可作为自己符合初始证据的要求。
今天要分析的标准是——原创性贡献。
在越来越多申请人可以满足十个条件中三个的形势之下,原创贡献这一条对申请人,特别是科学领域申请人的意义就比其他的主张显得更为突出了。相比其他主张,原创贡献是最能显示申请人,特别是科学领域申请人,在其本人的专业领域内的核心价值;而这一点很大程度会造就移民官对于申请人的整体形象的判断。
法规原文写道:
Evidence of the alien’s original scientific, scholarly, artistic, athletic, or business-related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在申请人本人专业领域内,所做出科学的、学术的、艺术的、体育的或与商业相关意义重大的原创性贡献。
关于这一条,美国移民局判断的重点是以下两方面:
对于与自然科学领域相关的申请人来说,要证明原创这一点,相关的证据材料是比较客观且容易体现的,如专利、软著、部分原创的学术文章等。
而对于人文科学、商业类、教育类的申请人来说,比如新的商业理论、商业项目、创新管理方式、市场营销方式(同理教育类)等原创贡献的证据材料就会成为主张中的一个难点,需要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沟通,通过一些软性证据来体现。而对于艺体类的申请人来说,这一条主张往往不是重点。
相较于原创性本身,移民局审可官员更会将评判焦点放在是否申请受益人在其专业领域做出的原创性贡献是否属于“意义重大”。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供专利证据,而不能提供其广泛被业界应用、引起业界关注的证据,那么再多的专利,即再多的“原创性证据”也是毫无意义的。
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往往是参考领域内专家的推荐信或证言来判断申请受益人是否对业内做出原创性重大贡献,这就要求推荐信或证言中包含申请受益人对业内如何做出意义重大贡献的详细描述,尽可能用平实的语言提供更多的细节,说明这个贡献为什么是原创、独特,而不是复制别人的,为什么队整个行业意义重大。美国移民局的审核者并不是行业专家,简单的专利名称、受用合同并不能让他了解其地位和影响。而推荐人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作为权威认识,用外行听得懂的话将申请人的对领域内做出重大贡献和影响明确的表达出来。
对于学术论文,美国移民局认为学术文章和论文可以是对领域内的原创性贡献,因为原创性是论文的基本要求,但审核官员会将重点放在论文是否构成对所在领域内意义重大。虽然某些论文具备“原创性”,但仅仅是这一条并不足以构成“重大意义”的证据。呈请人要提供以下证据,才有可能被视为对所在领域做出了“意义重大的贡献”:比如该论文在发表前经过了同行评审,发表后受到普遍讨论和关注,又比如该论文也被申请受益人作为学术报告,在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引起很大反响;又如该论文发表后进入引文索引,特别是数量众多,在领域内作为权威文章被引用等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以上所提到的所有贡献,均是指申请人队“专业领域内”的贡献和影响。有些申请人主张的专业领域是工程类,但是却同时是个养身大人、音乐人等,那些领域的原创内容并不能作为相关证据。
简而言之,考量申请人是否符合“原创性贡献”这一标准,基本就从以下两条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