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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法规中给出了10项标准,申请人至少要满足3项,可作为自己符合初始证据的要求。
今天要分析的标准是——评审。
单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很多申请人在看到“评审”这一条主张的时候,自动自觉地将评审和评委划上等号,认为这一条的要求是“担任某一比赛的评委”,因此觉得自己不符合这一主张。但事实上,“评审”这一主张涵盖的范围却要广的多。
法规原文写道:
Evidence of the alien’s participation,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of specification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单独或作为专家组成员评审同行其他人工作的证据。
评审活动的范围很广泛,除了大家广泛会想到的“比赛评审”之外,担任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大型项目、各企事业单位项目、技术的专家评审也都属于被认可的活动。另外,对于大学教授和副教授人员的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评审活动、学术期刊的同业互查、专业期刊和书籍的审稿、编委等,也都属于专业领域的评审活动。但一般来说,博士以下的学位评审不符合此条的证据标准。
关于这一条,美国移民局考察的重点是以下两点:
1.能提供实际完成了评审活动的相关证据。
Evidence that you have been asked to judge the work of others,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这里的重点词是“已经”,美国移民局对这一条件的审核重点放在申请受益人是否真正已经完成了该评审工作,所以证据材料必须展示出申请受益人不但受邀在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评审其他人的工作,而且还要证明实际参与和完成了该评审工作。
也就是说,申请人如果仅仅提供“评审聘书”或是“邀请函”,不足以构成有力的证据。具体说来,可以进一步通过评审活动现场的介绍、评审评分或意见表格、评审对象、或者后期成文的相关报道、出版物等相关证据来表明申请人已经确实参与和完成了评审。比如,对于博士学位评审工作,不但要提供作为博士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且有权最终决定答辩人论文是否满足博士学位要求的证据,还要提供学校或系里的材料,证明申请受益人实际完成了相关评审工作,授予或拒绝了他人的博士学位。
2、是对同行而非业余、或其他领域的评审
这一条主张的初衷是用以证明申请受益人杰出的专业能力已经获得业内认可,达到了所在领域的顶层水平,可以去评审同行的工作。因此,与申请人主张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其他评审活动不能作为此项主张的证据。举例来说,申请人主张自己在导演领域的成就,那么如果受邀去担任某个电视歌唱秀比赛的评委,并不完全符合这一条款的要求。
简而言之,考量申请人是否符合评审这一标准,基本就从以下两条考虑。